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

  •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

  • 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

  •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