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贩毒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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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一、三年以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二、三年至七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

  法律分析: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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