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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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3)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7)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7)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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