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不能单独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能单独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