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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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此外,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或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承担。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此外,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或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承担。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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