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因此1999年的法定结婚年龄遵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婚姻法》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第五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