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认真做好邮件查询赔偿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当前查档工作中存在的查询答复不及时,赔偿用户难的问题,改变邮局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对用户不负责任的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邮电信誉,现对邮件查询和赔偿工作通知如下。
  •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0-10-26

  • 实施时间:1990-10-2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查单受理后,经催查未得到按时答复,查询期已满的或虽已答复,但超过查询期限的,一律由收寄局按规定主动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待查明责任局后由责任局进行归垫;对已查明邮件丢失、损毁责任段落的,责任局要及时通知相关局办理赔偿,并及时办理归垫,不得拖延。

  收到本文件之前的查询积案,各局一律按上述规定于年底前处理完毕。

  二、进一步严格查单的管理。进出口邮件查单都必须集中市县局查档部门统一登记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不得积压延误。受理局、经转局、投递局都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凡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或逾限处理而造成邮件查不清责任的,未按规定处理查单的单位为责任局。

  进口查单应按规定查明投递节目,向收件人办理妥投盖章证明,对查无进口节目时应走访收件人盖章证明,如收件人不在,确实无法盖章证明的,应在查单回单上批注该邮件处理或投递情况,经主管人员签证并加盖查询档案室公章后退复,不得随意批退查单。如随意批退查单,发生邮件查不清责任,或超过查询期限已先由收寄局进行赔偿的,随意寄退查单的局为责任局;凡由于不执行规章制度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未执行规章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三、各局应组织查档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本地实际重点对执行查询处理时限、责任段落划分、邮件查询积案和赔偿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本通知要求,提出具体的措施,认真及时地做好查询赔偿工作。

  本通知与《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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