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法典
-
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
-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
-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
-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