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原隶属固原市,2004年划归新成立的中卫市。地貌多属黄土丘陵区,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均降水量不足300毫米,气候干燥,资源匮乏,自然条件恶劣。海原县人民法院辖区总面积6125.6平方公里,辖区总人口42.6万,其中回族人口29.01万,占68.1%,海原县法院内设机构11个,分别为纪检组、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执行局、行政庭、法警队。下辖3个基层法庭,分别为海城镇法庭、李旺法庭、西安法庭。海原县法院现有在编人员55名。近几年来,海原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法院改革,为海原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西吉县人民法院内设10个职能部门,下设4个人民法庭,是全区下设人民法庭最多的基层法院。全院现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59人,年受理各类案件近3000件。近年来,西吉县人民法院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和指导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抓班子,带队伍,强审判,树形象,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位于市区北环路北侧,占地12亩,建筑面积4554平方米。全院现编人员85人。法院内设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纪检组、办公室、法警队11个部门,下设城郊人民法庭、寨科人民法庭、三营人民法庭三个基层法庭。近年来,原州区人民法院在原州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和指导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服务大局为重心,以司法为民为根本,抓班子、带队伍、强管理,着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泾源县人民法院是一所基层法院,北居六盘山,南依卧龙山。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10个机构,派出泾河源人民法庭和六盘山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和办案辅助人员51名,其中法官20人。多年来,我院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中心工作,办案质量效率不断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1949年10月至1978年的20年中先后变动四次,1950年,固原地区各县法院由甘肃省高级法院平凉分院管辖。1953年,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固原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马思义任院长。1958年9月,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固原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建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仅有干警12人,管辖固原、隆德、泾源、西吉、海原五个基层法院。后因各种原因,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或是被合并、或是被撤销,审判业务残缺不全。1972年11月23日,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判工作逐步进入正轨,2002年6月,固原撤地设市,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8月。1954年9月根据宪法规定成为县级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1967年8月县法院受“造反派群众组织”冲击而瘫痪。1968年8月,革命委员会保卫处设三人审判小组接管审判权。1972年恢复。法院现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法警队、办公室、政工科等12个内设部门,并在沙塘镇设有一个派出法庭。法院现有核定中央政法编制59人,地方事业编制3名。年均审理、执行各类案件千余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制订区司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法律知识培训。 (四)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两劳”释解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和场、街、镇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