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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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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