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书记员并不属于合议庭成员,也自然不需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法律分析:不需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书记员并不属于合议庭成员,也自然不需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