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第二款),是指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阅读全文>>

  •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 阅读全文>>

  •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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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阅读全文>>

  •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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