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024-04-28
备案号:闽ICP备19006052号-4
客服电话(周一至周五 9:00-18:00): 邮箱:
CopyRight@2020-2024 zls315.com 保留所有权利